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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 TOP
第一条
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、制度化和程序化,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,根据《大连开发区信用担保管理办法(暂行)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遵循自愿、公平、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。
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TOP
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:
(一) 申请
(二) 受理
(三) 初审
(四) 评审
(五) 审批
(六) 签订合同
(七) 抵押登记
(八) 收担保费
(九) 发放贷款
(十) 保后管理
(十一) 代偿和追偿
(十二) 担保终结
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:
| 企业申请 |
--《担保申请书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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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提供担保申请材料
《申请担保材料单》 |
| 担保受理 |
--《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》 |
| 项目初审 |
--确定项目责任人、协办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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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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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实地调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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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担保调查报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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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《中止担保项目处理表》通知撤出担保流程企业 |
| 项目评审 |
--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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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复议项目评审 |
| 签订合同 |
--通知会议评审通过的企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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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准备空白合同文本(委托保证合同、借款合同、担保合同、反担保合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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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审核空白合同文本(担保部、综合部、总经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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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签署合同文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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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审核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(担保部、综合部、总经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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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法定代表人、公司签章 |
| 抵押登记 |
--准备抵(质)押登记资料(主合同、担保合同、反担保合同、其他资料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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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他项权力证书或抵(质)押登记表(登记机关签章) |
| 发放贷款 |
--《放款通知单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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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借款借据复印件 |
| 担保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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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保后管理 |
--日常检查、重点检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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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《担保项目检查表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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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保后检查报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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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《担保到期通知函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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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担保项目展期(逾期)报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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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业务档案管理 |
| 代偿和追偿 |
--代偿和追偿方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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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提起法律诉讼 |
| 担保终结 |
--还贷收据复印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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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注销抵(质)押登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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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退还抵押、代管原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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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《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》 |
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TOP
第四条
借款人申请担保须填写《担保申请书》,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,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(一)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:
1. 法人营业执照(年检)及法人代码证;
2. 法人代表证明书;
3. 法人代表授权书;
4.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;
5.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;
5.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;
7. 资信证明;
8.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;
9. 借款申请书;
10. 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;
11.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。报表主要包括: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等;
12.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:购销协议、合作协议等;
13.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;
14. 生产经营情况;
15.
主要存货、长期投资、固定资产、银行借款明细表,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;
16. 其他有关材料。
(二) 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:
1. 法人营业执照(年检)及法人代码证;
2. 法人代表证明书;
3. 法人代表授权书;
4.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;
5.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;
6.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;
7. 资信证明;
8.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;
9.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。报表主要包括: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等;
10.
主要存货、长期投资、固定资产、银行借款明细表,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;
11. 其他有关材料。
(三)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
1. 抵押物、质物清单;
2. 抵押物、质物权力凭证;
3. 抵押物、质物评估资料;
4. 保险单;
5. 董事会同意抵押、质押的决议;
6.
抵押物、质物为共有的,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(质)押的声明;
7. 抵押物、质物为海关监管的,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;
8. 抵押物、质物为国有企业,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;
9. 其他有关材料。
(四) 注意事项
1.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,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;
2. 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;
3.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;
4.
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。
第五条
公司担保部客户服务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,一般情况下,项目受理人为项目责任人(以下简称责任人),负责核实客户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,审理受理条件,提出受理意见。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,建立客户档案及档案编号,登记《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
》。责任呢人在《担保申请书》上签署受理意见后,连同《申请担保材料单》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一并归档。
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
(一)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;
(二) 合法经营,重合同、守信用,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;
(三) 资产负债比例合理,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;
(四) 能够提供反担保;
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支持
(一) 高线技术企业或承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;
(二) 有高附加值产品或节能降耗产品、增加税收的企业;
(三) 有扩大出口或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;
(四) 有与大企业集团相配套产品的企业。
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TOP
第七条
公司实行双调查人制度,第一调查人为责任人,负主要调查责任,第二调查人为项目协办人(以下简称协办人),协助责任人工作。
责任人做同一项目3次(或达3年),该项目终结后变更责任人。
第八条
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,获取担保项目、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真实、全面的信息,通过综合分析、比较、评价,形成《担保调查报告》。
第九条
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,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、信息进行搜集、整理和审核,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、完整和真实性。信息除来源于企业外,还应从其他途径获取,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、金融、财税部门和供应商、用户等。
对上述资料、信息审核过程中须明确、补充、核实之处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。
第十条
资料审核要点
(一) 按"清单"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、有效,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,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,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。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,应年检的是否已年检;
(二)
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,逻辑关系要正确,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、合同、章程、董事会决议、验资报告、立项批文、可研、资信等级、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,了解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、合法合规;
(三)
财务报表是否由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,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,初步分析财务状况,记录疑点,以便实地调查核实。
(四)
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3项基本相同,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《担保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(如房地产、土地、海商)及有关抵(质)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,抵押物、质物的权属(权力凭证)是否明晰。
第十一条
项目初审过程中,担保部负责人、负责人与协办人(至少双人下户)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以及有关部门实地调查,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。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。
进行实地调查前,要列出调查提纲,明确调查目标,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。
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
(一)
访问借款人,会见有关当事人,了解借款人和项目背景、市场竞争范围、销售和利润、资源的供应等情况。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。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(文化程度、主要经历、技术专长、经营决策、市场开拓、遵纪守法等方面),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。
(二)
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,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。
(三)
考察主要生产、经营场所,通过走、看、问,判断企业实际生产、经营情况,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。
(四) 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,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,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:
1. 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,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;
2. 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;
3.
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,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、帐帐、帐证、帐实4相符,核实资产、负债、权益是否有虚假;
4.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;
5. 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。
(五) 察看抵押物、质物。以房地产抵押的,要察看、了解抵押物的面积、用途、结构、竣工时间、原价和净值、周边环境等;以动产抵押、质押的,要察看、了解抵押物、质物的规格、型号、质量、原价和净值、用途等;以汇票、本票、债券、存款单、仓单、提单等出质的,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,辨别真伪,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。
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,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、分析、比较和评价,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
分析、判断借款人的主体资格、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。
(二)
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,主要包括: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;产品经济寿命期;技术、工艺先进程度;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,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。
(三)
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。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,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,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。
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:
1. 偿债能力
(财务杠杆比率、流动比率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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